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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东同意租客提前退房,押金可以退吗?

2025-10-19 09:55

【案例花园】 ●案例:2025年2月,租户赵东(化名)向房东王强(化名)租用了一套公寓,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租赁期限为一年,月租金1800元,押金1800元。一方违约的,须向另一方支付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住了一个月后,赵东因个人原因向王强建议,需要再租一个月后再检查。王强同意了。 4月,赵东搬进公寓,要求王强退还押金,但王强拒绝。于是,赵东将王强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押金。 王强认为,租赁他人提前退房构成违约。根据合同规定,必须支付1800元的违约金,可以直接从押金中扣除。然而,赵都吴认为,王强此前已经同意取消租约,不可能食言。 ● 判决:法院认为,赵东与王强签订合同后,王强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给赵东,赵东提前退租构成违约。王强虽然同意解除合同,但并未明确放弃要求违约金赔偿的权利。因此,王强有权要求赵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1800元。 ● 账户:用户在中间结账时,押金能否退回始终是一个问题。一般情况下,如果租客没有违约,房东必须将租约退还给租客。如果租客提前离开租约,可能会导致违约。 《民法典》第 577 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与约定不符的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履行房屋租赁合同期间,如果承租人因自身原因提前取消租赁,则属于违约行为,将会给房东造成费用增加、空置等损失,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房东同意租客提前退租后押金能否退还问题的关键在于,房东在同意解除合同时是否也明确放弃了向租客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同意投降”和“投降要求”是需要明确区分的两件事。在这种情况下,当双方同意终止合同时协议中,房东并未明确放弃索赔权利,承租人仍需按照租赁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即使租赁协议中没有明确的违约条款,出租人仍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提前退租而造成的空置费用等合理损失。 (光明日报记者王金虎编译) 《光明日报》(2025年10月19日第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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